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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学生校级以上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4-13    作者:     来源:     点击:

佳木斯大学学生校级以上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学习兴趣,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教学改革与专业建设。学校鼓励教师和学生积极参加校级以上竞赛活动,为促进校级以上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保障竞赛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结合学校实际,依照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校级以上竞赛管理的需要,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研究生部、创新创业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学院(部门)分管竞赛工作领导为成员的校级以上竞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竞赛领导小组),负责我校竞赛活动的整体规划、宏观领导和竞赛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遴选,各项赛事等级认定,各类竞赛承办单位的确定以及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竞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级以上竞赛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竞赛的评审及指导工作,各项赛事的等级认定评审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竞赛指导经验丰富的教师组成,组成人员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最终由竞赛领导小组遴选产生。

第四条 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参赛审批、竞赛库更新、经费管理、获奖成绩认定等工作。牵头学院(部门)负责宣传竞赛章程及实施方案,组织学生参赛,选派高水平教师进行赛前辅导,提供赛期后勤保障、总结交流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我校名义参加各类校级以上竞赛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六条  参加各类校级以上竞赛应以“科学规划、合理选派、注重实效、赛宣结合”为原则,按照校级以上竞赛领导小组发布的相关通知及规定执行。

第二章 校级以上竞赛分级及竞赛库管理

第七条 校级以上竞赛级别根据主办方、社会影响、赛事规模、赛事质量、举办届数、学生参赛及获奖情况等因素,分为I级、II级、III级竞赛。

第八条 《佳木斯大学学生校级以上竞赛库》(以下简称竞赛库),每年更新一次。

第九条 竞赛库的竞赛级别评审及认定工作由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向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竞赛库更新申请,由校级以上竞赛专家指导委员会根据学院申请,结合当年竞赛情况进行评审,提出竞赛库调整意见,经竞赛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下一年竞赛库。

第三章 参赛队伍

第十条 参加校级以上竞赛,以作品(项目)为单位组建参赛队伍。

第十一条 涉及参赛队伍较多的校级以上竞赛,参赛报名前应由牵头学院(部门)进行校内选拔,按照排序,确定参赛队伍。

第十二条 外出参赛学生人数以满足竞赛基本要求为标准。外出参赛学生总数在15人(含15人)以下可随队教师1人,外出参赛学生16人以上可随队教师2人,根据实际情况,如需增加指导教师人数,由牵头学院(部门)与创新创业学院商议确定。

第十三条 跨学院、跨专业组成的参赛队,应由参赛师生自行商定带队教师人选并向创新创业学院报备,带队教师作为赛事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参赛审批

第十四条 牵头学院(部门)应在参赛两周前,对竞赛基本情况、参赛作品、学生、教师及预计参赛费用等情况在协同办公网上进行申报,经创新创业学院审批通过后参赛。参赛前带队教师在协同办公网上提交《佳木斯大学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请假审批单》。

第十五条 外出参赛前,牵头学院(部门)、带队教师应对全体参赛学生进行赛前安全教育,外出参赛学生应向所在学院辅导员告知参赛情况、提出请假申请,外出参赛师生应与所在牵头学院(部门)签署参赛差旅安全协议,并购买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如果学生外出参赛与课程学习、实习、考试等教学环节发生冲突,参赛学生应提前与相关单位和任课教师沟通。涉及人数较多的情况,由牵头学院(部门)与教务处协商,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参赛。

第十七条 牵头学院(部门)应协助参赛师生准备校旗、条幅、展板、视频、宣传手册等参赛宣传用品。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竞赛经费按照竞赛库级别执行不同标准。I级竞赛每项赛事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费用的120%,单项竞赛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0元,综合竞赛费用最高不超过30000元;II级竞赛根据获奖情况,按比例予以核销,核销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III级竞赛所有参赛费用自理,视参赛获奖(二等奖以上)的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核销竞赛费用,每项赛事最高不超过2000元,所有III级竞赛以奖代补费用总额不超过50000元。

第十九条 参赛教师、学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佳木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佳大校发[2019]13号)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参赛人员返校后,按财务要求履行报销手续。

第六章 工作量认定及竞赛奖励

第二十一条 参赛学生取得获奖证书后,参赛队伍负责人在协同办公网提交获奖总结及认定申请,牵头学院(部门)以竞赛为单位,统一到创新创业学院进行获奖成绩认定。

第二十二条  竞赛所获荣誉归属参赛学生、指导教师、责任学院和学校共有。学校将根据竞赛级别、获奖等级,对参赛学生、指导教师予以奖励。一次参赛多次评奖的竞赛项目,或同一竞赛项目(参赛者)在不同级别竞赛中获奖,指导教师及参赛学生均按最高获奖等级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团队的竞赛指导工作量,在竞赛获奖后对所在学期工作量补认,I级综合类竞赛一等奖70教分、二等奖65教分,三等奖60教分,优秀奖55教分;I级单项类竞赛一等奖40教分、二等奖35教分,三等奖30教分;II级竞赛一等奖30教分、二等奖20教分;III级竞赛一等奖20教分。如竞赛含特等奖,特等奖相当于一等奖,奖项以此类推。

第二十四条 指导学生参加校级以上竞赛获奖,对于指导教师在已认定的工作量基础上,学校给予奖金奖励。

I级综合类国家级竞赛一等奖获奖者指导教师(组)奖励30000元/项;二等奖获奖者指导教师(组)奖励20000元/项;三等奖获奖者指导教师(组)奖励10000元/项。

I级综合类省级和I级单项类竞赛一等奖获奖者指导教师(组)奖励1000元/项;二等奖获奖者指导教师(组)奖励500元/项;三等奖获奖者指导教师(组)奖励300元/项。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参赛获奖学生(团队),学校给予奖金奖励。

I级综合类国家级竞赛一等奖获奖者(团队)奖励30000元/项;二等奖获奖者(团队)奖励20000元/项;三等奖获奖者(团队)奖励10000元/项。

I级综合类省级和I级单项类竞赛一等奖获奖者(团队)奖励1000元/项;二等奖获奖者(团队)奖励500元/项;三等奖获奖者(团队)奖励300元/项。

第二十六条  创新创业学院将依据《佳木斯大学第二课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佳大校发[2016]36号)及获奖成绩认定结果给予获奖学生相应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参赛获奖学生(前三名),给予研究生推免加分奖励。(参照《佳木斯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佳大校发[2017]4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它要求

第二十八条 牵头学院(部门)应在参赛人员返校抵达日起两日内,向创新创业学院提交比赛新闻稿,在协同办公网提交竞赛总结。

第二十九条 赛后牵头学院(部门)需在参赛学期组织参赛师生开展“大学生科创沙龙”等活动进行赛事总结及宣讲。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各类竞赛,须遵守相关章程、严守学术诚信,对在竞赛中存在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的教师、学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将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佳木斯大学学生校级以上竞赛库